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明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明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明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並於101 年5 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8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明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3 月21日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於101 年4 月23日判決確定;
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3 月30日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於101 年4 月30日判決確定;
並由本院就上開101 年度審訴字第89號及101 年度審訴字第62號判決所科之刑,以101 年度聲字第91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於101 年5 月24日入監執行。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 年8 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1 月2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1 月3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 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