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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47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 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拉拉熊」面紙套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又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三、經查,本件被告廖美玲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47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拉拉熊」面紙套1 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保管字第1427號),係供其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用之物,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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