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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具保 人 牛慶龍
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牛慶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牛慶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業經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3日指定保證金5,000 元,並於受刑人繳納保證金後業經釋放,嗣上開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6 月4 日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2152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於102 年7 月16日到案執行後,猶未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分別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亦均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亦無在監在押而於102 年8 月30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士檢朝執庚緝字第1230號通緝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8 月23日桃檢秋戊102 執助1303字第070276號函文所附之拘票及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8 月15日新北檢玉戊102執助2371字第32005 號函文所附之拘票及報告書、受刑人戶役政資料、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有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之情形,其逃匿乙節應可認定,揆諸前開規定,受刑人即具保人出具之上開保證金自應予以沒入。
本案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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