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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陳和川
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和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陳和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經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陳和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000 元,其於102年2 月4 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而受刑人因該案經本院於102 年5 月28日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22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102 年7 月1 日確定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
(二)又受刑人之戶籍地址並未變動,聲請人以受刑人應於102年8 月7 日下午3 時到案執行,分別送達執行傳票及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至受刑人即具保人位於「臺北市○○區○○街0 段000 巷00號7 樓」之住所,均經合法送達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遂對受刑人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 年9 月11日通緝,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等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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