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聲,1253,2013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煜恩
即 具保人
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蘇煜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蘇煜恩本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茲因該被告蘇煜恩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即被告蘇煜恩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被告蘇煜恩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9 月18日發布通緝,然於102 年9 月21日緝獲並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是聲請人於102 年9 月25日向本院聲請沒入保證金,因被告既已到案執行而非逃匿中,揆諸前開說明,與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尚有未合,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