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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建華
常友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2459號),聲請宣告沒收(102 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內關於「法官陳介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李冠宜」。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
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法官欄關於「法官李冠宜」之記載,於判決正本誤載為「法官陳介安」,應屬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由本院職權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長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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