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 人 陳志益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陳志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茲因該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緝捕到案,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1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