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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進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進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周進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5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刑事裁定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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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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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罪 名 │ 加重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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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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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1年9月17日14時│101年9月15日為警│ │
│ │25分至14時48分間│採尿往前回溯5日 │ │
│ │某時許 │內之某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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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1年度 │士林地檢101年度 │ │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2291號 │毒偵字第2021號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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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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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訴字第 │ │
│ │ │2567 號 │59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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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 101.12.28 │ 102.02.07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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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確 定├──┼────────┼────────┼────────┤
│ │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訴字第 │ │
│判 決│ │2567 號 │597 號 │ │
│ ├──┼────────┼────────┼────────┤
│ │判決│ │ │ │
│ │確定│ 102.02.04 │ 102.03.11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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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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