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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吉隆
具 保 人 薛天順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天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具保人薛天順於民國101 年11月16日因被告蔡吉隆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前開毒品案件執行前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 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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