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聲,597,201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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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豐
具 保 人 林朝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朝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具保人林朝龍於民國101 年6 月26日因被告林永豐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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