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聲,603,2013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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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凱
程珉翔
張哲祥
李紘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現金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為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彥凱、程珉翔、張哲祥、李紘瑞於民國102 年2 月23日17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 號「小歇簡餐店」之公共場所,以撲克牌為賭具,以「13支」之方式賭博財物,嗣經警查獲,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3 月31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310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撲克牌1 副、現金新臺幣(下同)2,100元,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等人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3 月31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310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且由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全卷屬實。

本件扣案之撲克牌1 副、現金2,100 元,係被告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告等人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將前述扣案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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