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聲,620,201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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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3日、100 年6 月30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2 年4 月確定,於99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5 月10 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7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並與前開桃園地院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970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月4 月確定,經與首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9年11月30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5 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10月14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5 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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