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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振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2年執聲付字第79號),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振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洪振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6 年,於民國98年8 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5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洪振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於98年8 月18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2 月15日,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5 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揭函文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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