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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明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儒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蔡明儒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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