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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柏如
具 保 人 賴冠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冠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柏如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賴冠之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回證與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具保人之執行通知送達證書、被告與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報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士檢朝執子緝字第七四八號通緝書為證,足堪信實。
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小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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