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自,1,201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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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自訴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劉雅雲律師
被 告 陳艷菁
選任辯護人 張立業律師
劉禹劭律師
被告陳艷菁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追加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自訴人與被告陳艷菁調解成立,是關於被告陳艷菁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本案就被告陳艷菁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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