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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9號
102年度訴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穎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4 月25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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