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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聲瀚
選任辯護人 廖學興律師
潘英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聲瀚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聲瀚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本件起訴法條雖為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亦記載被告放火燒燬告訴人所有之大量廚房用品,被告所涉之放火犯行罪質顯亦包含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住宅、建築物、交通工具以外之他人所有物之罪,附予敘明),並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02 年2 月8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於102 年5 月2 日訊問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存在,應自102 年5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劉育琳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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