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訴緝,9,2013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緝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克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張克剛業於民國102 年3 月23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1 紙及新北市永和區戶政事務所民國102 年5 月6 日函文檢附之死亡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