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附民,11,2013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黃冠旻
被 告 陳俊名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