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附民,122,2013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葉愛玲
被 告 蔡秉樺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易字第8 號(102 年度簡字第8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劉育琳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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