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附民,123,201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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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補習班(補習班名稱、地址及代表人姓名均詳
卷)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侵訴字第6 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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