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附民,138,2013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劉鑑昌
被 告 陳慧書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9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誣告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7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劉育琳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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