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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魏成泉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被 告 林榮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377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劉育琳
法 官 黃珮茹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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