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代言紅
被 告 張宏生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交易緝字第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裁定改簡易處刑判決,案號:103 年度交簡字第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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