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審簡,785,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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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簡字第7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桂芳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5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6日諭知之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檢察官起訴被告之犯嫌為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然本件之公然侮辱罪之告訴人任桓均業已撤回公然侮辱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

上開二罪係同一行為所觸犯,為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該公然侮辱罪嫌本即應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則本件即難以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爰撤銷前開簡易程序,回復為通常訴訟程序,而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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