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審簡,849,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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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8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987 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104 年度審易字第1501號),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明順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編號3 、4 ,扣除包裝袋重量,驗餘總淨重零點壹玖伍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貳個(編號1 、2 )及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內含殘渣均因量微而無法秤重)均沒收銷燬,裝盛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塑膠包裝袋貳個(編號3、4 )、杓子壹支及自製酒精燈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 行至第5 行所載「扣得第二級毒品......自製酒精燈1 個」等文字,應更正為「扣得陳明順所有供上開施用毒品所剩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扣除包裝袋重量,驗餘總淨重0.195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 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內含殘渣均因量微而無法秤重),及供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罪使用之杓子1 支、自製酒精燈1 個」;

證據清單編號四所載扣案物品,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扣除包裝袋重量,驗餘總淨重0.195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 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內含殘渣均因量微而無法秤重)、杓子1 支、自製酒精燈1 個」。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明順於本院民國104 年7 月30日準備程序中所為之自白。

二、核被告陳明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先後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仍未能杜絕毒品之誘惑並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犯本案,顯見其自制力薄弱且意志不堅,未因前案所受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而記取教訓,惟念及被告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之態度尚稱良好,又其施用毒品乃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危及他人,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在林口長庚醫院從事清潔工之工作,日薪約新臺幣900 元,小孩均已長大無須其扶養照顧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另參酌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判決處刑在案,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白色結晶2 包(編號3 、4 ,扣除包裝袋重量,總淨重0.196 公克,取0.0002公克化驗,驗餘總淨重0.1958公克)及內含不明殘渣之塑膠包裝袋2 個(編號1 、2 )、玻璃球吸食器1 組(內含殘渣均因量微而無法秤重),分別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及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依嗎啡(MOR)/甲基安非他命(MET) 毒品原物二合一測試劑初步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此有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於104 年4 月13日所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各1 紙及檢驗結果照片3 張附卷可佐(參見偵查卷第22頁、第28頁、第30頁、第32頁、第36頁),既均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編號1 、2 之塑膠包裝袋及玻璃球吸食器內所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均因量微而無法與塑膠包裝袋及玻璃球吸食器完全析離,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扣案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塑膠包裝袋2 個(編號3 、4 ),具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逸及便利毒品攜帶之功能,與扣案之杓子1 支及自製酒精燈1 個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使用之工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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