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審訴,33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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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3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沛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3607 號、104 年度偵字第6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沛正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關於被告周沛正所涉傷害犯行部分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華晨琇告訴被告周沛正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民國104 年7 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可憑,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至被告周沛正被訴偽造文書部分,則由本院另案以簡易判決處刑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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