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易,473,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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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4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忠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志忠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04 年7 月19日予以羈押。

嗣被告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8 月5 日以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並自104 年8 月5 日起執行有期徒刑7 月之刑期,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8 月5 日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在卷可佐。

經本院審酌本案於104 年8 月6 日業經辯論終結,認被告經送執行之情況下,應暫無影響本案後續審判、執行之虞,是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諭知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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