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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建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6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建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周建賓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537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臺灣高等法院未對該案之犯罪事實進行審理及判決,是就該次犯罪而言,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為本院),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附表 受刑人周建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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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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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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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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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 年9 月19日 │103 年11月13日 │103 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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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士林地檢103 年度毒│士林地檢103 年度毒│士林地檢103 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499號 │偵字第1821號 │偵字第18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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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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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 │104 年度審訴字第 │104 年度審訴字第 │
│事實審│ │2340號 │91號 │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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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4 年1 月13日 │104 年5 月12日 │104 年5 月12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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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4 年度上易字第 │104 年度審訴字第 │104 年度審訴字第 │
│ │ │537 號 │91號 │91號 │
│判 決├───┼─────────┼─────────┼─────────┤
│ │判決確│104 年3 月23日 │104 年6 月29日 │104 年6 月29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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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士林地檢104 年度執│士林地檢104 年度執│士林地檢104 年度執│
│ │字第2025號 │字第3436號 │字第34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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