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聲,1259,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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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仁雄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仁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仁雄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嗣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4 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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