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聲,1299,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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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朝誠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朝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朝誠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於民國103 年7 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王朝誠前曾:①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747 號判決P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有期徒刑3 月共8 罪、有期徒刑2 月共10罪及有期徒刑1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②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審簡字第5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①、②所示共22罪,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51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3 年7 月18日(刑期起算日為103 年6 月24日)送監執行迄今,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11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羈押折抵5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11月1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假釋文號),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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