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聲,1327,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靜婷
黃政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59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1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5910號被告陳靜婷、黃政瑞,賭博案件經不起訴處分,所查扣之撲克牌一副(計54張牌)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540 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保管字第02190 號),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靜婷、黃政瑞前因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5910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撲克牌1 副及賭資新臺幣1,540 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是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