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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德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德隆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士簡字第633 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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