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審交易,187,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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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東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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