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審交易,379,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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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79號
抗 告 人 黃淑玲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黃建榮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
4 年7 月25日所為之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黃淑玲為被告黃建榮之胞姊,被告係因不了解法律,且想法單純,才會一時疏忽而因酒駕被本院羈押,被告目前有正當工作,工作態度良好,並已設法改變自己,懇請本院給予被告機會,撤銷羈押裁定,抗告人一定會好好監督被告云云。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定有明文。

是不服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者,以當事人及受裁定之非當事人為限。

本件抗告人黃淑玲雖為被告黃建榮之胞姊,然既非本案受羈押之人,且未提出任何委任書狀表明係受被羈押人即被告黃建榮之委任代為提起本件抗告,揆諸前揭規定,自無提起抗告之權,其遽予提起抗告,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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