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審交易,546,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永豐
廖曼伶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7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王永豐、廖曼伶2 人相互告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故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等具狀撤回上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可稽。

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宛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