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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0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恒誌
具 保 人 張陳美月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陳美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恒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5,000元,由具保人張陳美月繳納現金後(參見103 年度毒偵字第1864號卷第49頁背面),已將被告釋放。
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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