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易,327,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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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麗君
選任辯護人 張皓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蘇麗君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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