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簡,118,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明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11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4 年度易字第599號),本院裁定改依簡易程序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柯明宗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就證據部分補充如下:被告於本院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生活狀況、品行,且所竊取財物價值、尚未賠償被害人損害,復於偵、審中坦承犯行,尚具悔意,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檢察官及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