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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如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6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如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張如惠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判決駁回上訴後,復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50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亦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4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因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均未對該等案件之犯罪事實進行審理及判決,是就該等犯罪而言,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分別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附表 受刑人張如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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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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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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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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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 年4 月25日 │102 年4 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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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北地檢102 年度毒│士林地檢102 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117號 │偵字第116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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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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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2 年度審訴字第 │102 年度審易字第 │ │
│最 後│ │542 號 │141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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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 決│102 年8 月12日 │102 年9 月24日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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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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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 │102 年度上易字第 │ │
│ │ │5067號 │2493號 │ │
│判 決├───┼─────────┼─────────┼─────────┤
│ │判決確│102 年12月12日 │102 年12月31日 │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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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士林地檢104 年度執│士林地檢104 年度執│ │
│ │助字第803號 │緝字第549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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