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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明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6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李明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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