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聲,128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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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釧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25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1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貳零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釧介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業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2 月26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25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袋係屬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1 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103 年12月31日下午1 時30分許,自其位在臺北市內湖區康樂街61巷76弄5 樓住處之頂樓墜樓死亡後,據警至其上開住處合法搜索而扣得之白色結晶塊1 袋(淨重0.2010公克,其中0.0002公克經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2008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證物相片(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589號卷,下稱偵查卷,第30至31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1 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影本(見偵查卷第6 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保管字第304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97頁)附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疑。

又被告上揭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已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5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憑(見偵查卷第4 、41、91頁)。

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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