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聲,1290,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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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 1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錢家威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錢家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家威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

於103年6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錢家威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於102 年11月19日確定;

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於103 年6 月25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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