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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信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將受刑人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信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龍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一百五十二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百零七年十月六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前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在卷可佐,足堪信實,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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