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聲,1293,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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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明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明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明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於民國103年4 月9 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謝明政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56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103 年4 月9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4 年12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 年11月22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按。

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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