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聲,1298,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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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奕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奕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奕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於100 年9 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6 月,於100 年3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5 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16 號判決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確定,上開緩刑則經本院以100 年度撤緩字第85號裁定撤銷,另經本院以100 年聲字第165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0 年3 月24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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