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聲,1308,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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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運
具 保 人 林惠娟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惠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惠娟因受刑人林正運所涉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有通緝書、保證金收據、通知受刑人及具保人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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