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聲,1312,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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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翰
具 保 人 陳致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過失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致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翰前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陳致瑋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

茲因該被告已經逃匿,並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因被告犯過失傷害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惟被告嗣已逃匿,此有該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通緝書等附卷可證(以上均影本),堪認定為真實。

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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