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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力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力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力予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之刑事簡易判決各一份無訛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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